黃玉雨,中原大學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研究員 / 收錄自《台灣建築史學會通訊第四號 2023.09》
一、緒論
日本最早的產業遺產保存運動案例大約開始於1966年的小樽運河開發計畫,當時地方政府提出填平小樽運河改建成道路的計畫,小樽市民提出抗議進而在1973年設立了「守護小樽運河會」進行了運河景觀保存運動,1986年運河在填平一半的狀況下終止,形成現在的保存狀況。同時期,1960年代開始進行岡山倉敷紡績創業時的工廠設施的開發計畫,將舊紡織工廠群開發成為包含飯店、餐廳、工坊及歷史展示館等,多功能的「倉敷常春藤廣場」(KURASHIKI IVY SQUARE)也在1974年開幕。
除此之外,在1987年開始的東京車站丸之內主建築物的保存運動,開始在日本全國展開。這些保存運動,對於過去未能認知到是應該予以保存的產業、交通運輸或土木工程相關的歷史構造物等,在日本各地開始產生希望產業遺產或土木工程構造物被保存的呼聲及相關保存運動。
首次使用「近代化遺產」的名稱是因為當時在文化廳擔任調查工作的京都女子大學齊藤英俊教授認為「近代化遺產」較接近1993年日本開始進行的產業遺產綜合調查工作,也可進一步認識新概念的文化資產」1。
當時並未明確的定義及設定領域,制定此名稱的當時認為近代化遺產為幕府時代末期、明治以後,在近代化工業過程中日本的發展,或象徵當時的事物、文物等文化資產整體的義意。在政治、社會、經濟、文藝等各個領域中因近代化工業,所產生的建造物與科學技術相關的設備、機器,從建造物開始調查的調查事業名稱為「近代化遺產(建造物等)」明記文化資產的種類。根據日本文化廳綜合調查實施綱要中記載,近代化遺產的對象為以「與工業,交通及土木相關,以近代化工業手法建造的建造物(包含各種建造物、工作設備)」(包含其他必須與建造物一起保存的設備、機械等),範圍規定「從江戶時代末期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製作之物」。
2013年日本文化廳發表近代化遺產的保護成果 | 日本近代化產業遺產群的認定報告 |
二、日本近代化遺產的政策背景
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在制定文化資產保護制度的主要目的,大都是為了彰顯國家自身或組成國家的族群的光輝歷史、或者因而產生獨特的文化與藝術,並且將之視為國家或民族的表徵,對外則作為國家存在和民族融合的正當性證明。因此,對於將能彰顯國家自身重要的歷史事件或獨特文化的藝術作品等,當作文化資產保護的重點。
日本在1897年制定的「古社寺保存法」,以「歷史之佐證」、「淵源之特殊」、「製作之優良」作為保護對象之主要條件,之後依此價值判斷執行了文化資產的保護措施。之後,於1919年頒布了《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1929年頒布《國寶保存法》、1933年制定《重要美術品等保存相關法律》等。1950年制定的《文化財保護法》和之後幾次的修法,將原先的色彩漸漸地變淡,但是仍然將「歷史性」或「傳統性」視為指定文化資產的重要關鍵2。
1960年代之後,先前沒有被認為是文化資產而列為保存必要的農家及商家也逐漸被指定。差不多同一時期,由西歐傳入的建築樣式建造而成的學校及行政機關等公共建築,作為文化資產的價值也逐漸得到了認同及指定。之後1973年由於北海道小樽運河的道路開發、岡山倉敷的紡績工場的開發引起的產業遺產保存運動,同時亦開啟了由學界發起的「近代化遺產」的保存工作。
「近代化遺產」主要包括,採用由西洋引進的技術建造起來的鐵路設施、發電設施、港灣設施、鋼鐵工廠、紡織工廠等產業設施,這些構造物彰顯出日本近代化的歷史。「近代化遺產」與只是以時代劃分的「近代的遺產」等有不同的意義。在日本的歷史中,也是開創新時代,創造社會帶動發展過程的相關事物,與西歐不同的是日本具有屬於國家自己近代化發展脈絡的意識及自明性。
因此在整體日本文化資產的保存意識及保護標準方面產生了重大的變革。在保存意識方面,之前日本主要使用「文化財」(cultural properties)其意義在於個人的文化財產,在1990年之後「近代化遺產」(Modernization Heritage)以具有公共性的「heritage」(遺產)作為文化資產的表徵意義。在保護標準方面,近代化遺產有近代化工業建造物、土木結構及其他設備等的概念,已跳脫原本《文化財保護法》中將「歷史性」或「傳統性」視為指定文化資產的重要關鍵2 。
除了日本文化廳的保護制度外,自2007年日本的經濟產業省亦訂定了近代化產業遺產(Heritage of Industrial Modernization)的制度,基於產業非單一存在觀點的基礎之上,為了讓近代化產業遺產擁有的價值更加顯著化,有助於活化地區之目的,以產業史或地區史的故事為軸心,彙整透過相互關連的多項遺產組成遺產群,並且從以下四個觀點執行3 :
- 以幕府末期~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產業遺產(近代化產業遺產)為彙整對象(但是,關於江戸時期及戰後的產業遺產等,如必要以個案進行)。
- 除了建築物,劃時代的製造產品及該製造產品在製造時使用的機械設備、說明這些製造過程的文件等,皆視為產業近代化的各種相關物品。此外,這些相關的修復品或模型也是彙整對象。
- 主要以在產業的發展過程中,達到創新任務的產業遺產為對象(從江戸時期以前沿襲下來的傳統方法之產業遺產,原則上不列入彙整對象)。
- 將上述的近代化產業遺產以地區史、產業史的故事為軸心進行整理、編輯,彙整為容易運用在地區振興及活化再利用時之所需之元素形貌。
從地域活性化的觀點,調查產業史、地域史的相關連系統性地進行。日本經濟產業省的「近代化產業遺產群」的系統性保存及活化、再利用的概念,補足了以往日本文化資產以「點」跟「面」方式保護的不足,加上整合建築、經濟、社會、產業、科學、觀光、休閒、旅遊等各種不同領域的的專家學者,將近代化遺產的觀念加值,並轉譯深植一般民眾所關注的地區振興及活化再利用的敘事的元素形貌。也因此日本文化廳指定近代化遺產的最終目的並不是單純解說地方歷史和文化資產價值,而是讓普羅大眾進一步瞭解近代化的過程,也不是從美術、古蹟的價值觀點來考量文化資產,而是要理解日本產業系統及其歷史價值。
三、世界遺產的影響
除了日本近代化遺產對於日本文化資產保存產生整體保存意識及保護標準的重大的變革外,2015年「明治工業革命遺產:鋼鐵、造船和煤礦」正式入選世界遺產名錄,是日本第一個以「序列型」(serial )申請登錄成功的世界遺產。該遺產群分布在日本山口、福岡、佐賀、長崎、熊本、鹿兒島、岩手、靜岡8個縣中的11個市,共包含23個建設於幕末和明治時代的工業設施。其推薦理由是:「這是西方工業化成功傳播至非西方國家的先例,並且在1853年至1910年短短50多年期間迅速實現了工業化,具有一定的歷史價值」。200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依照ii、iii、iv類標準將其列為世界遺產候選名單。最終該遺產群以ii、iv類標準登錄。4
「明治日本的產業革命遺產」乃是19世紀中期至20世紀中期,日本學習西洋重工業諸如製鋼、製鐵、造船、煤礦等產業,歷經三個階段:「摸索與挑戰」、「引進西方的科學技術」、「奠定產業基礎」一系列發展過程之見證。
明治工業革命遺產與以往日本推動世界遺產登錄之不同點:
- 為了能順利被推薦為世界遺產,日本政府特別設立由內閣官房長官來整合8個區域並且是由首相直接管轄的機關,主要工作是負責和其他部會暨機構協調,並和共同進行跨部會的整合統一工作。
- 與以往由文部省文化廳由上而下的執行方式不同,必須與國土交通省、經濟產業省等各個不同行政機關協商相關事宜。為了提高協商整合效率, 2012年日本政府在官房長官組織之下設立「推進世界遺產登錄辦公室」,由該辦公室負責向世界遺產委員會推薦「明治日本的產業革命遺產」。
- 明治工業革命遺產的23 個「構成資產」中,有一些煉鐵廠和造船廠分屬於各私人公司且還在持續運作中,為此修正日本的《文化財保護法》對於持續運作中的文化資產進行保存。並另外援引《景觀法》和《海港法》等法規進一步保護「明治日本的產業革命遺產」作為世界遺產的價值。
- 由於鋼廠和造船廠的設備直到今日仍在被頻繁使用,為了延續遺產本身的價值且保有其文化財價值,故需確實評估其運行的價值。並且依照世界遺產的登錄工業遺產評鑑重點:(1)是否繼承遺產形態、(2) 是否繼承構成遺產的材料和材質、(3)是否維持該遺產擁有的功能。
四、引發後續日本遺產的推動機制
基於自1990年啟動的「日本近代化遺產」、2007年啟動的「近代化產業遺產群」,以及2015年「明治工業革命遺產:鋼鐵、造船和煤礦」成功登錄世界遺產名錄的經驗。日本文化廳在2007年提出「歴史文化基本構想」的政策,主要目的在於因應日本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而導致日本各歷史悠久的地區,在文化資產的保存工作、人才培育及傳統技藝的傳承等各方面變得越來越困難。
為了更有效的進行日本各地區,在文化資產的保存工作、人才培育及傳承的工作,「歴史文化基本構想」的主要目的在於,全面了解各地區文化資產的類型(包括已經有法定文化資產身分及尚無身分者),並提出符合各地區特定的主題及故事來詮釋文化資產及相關環境設施,由各地方政府提出整體性的保存及活用構想。但是截至2014年8月,日本全國祇有38個地方政府提出「歴史文化基本構想」的企劃,即使是已經提出企畫的地方政府,實際執行且有相關成果的案例也僅有少數,因此可以說這項政策並沒有成功。
因此,日本文化廳自2014年開始啟動名為「日本遺產」(Japan Heritage)的新文化政策,主要目的在依循現有日本文化資產的行政制度下,對於國寶、重要文化財、登錄文化財、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等有形文化資產及無形文化資產,進行從「點」到「線」乃至於「面」的整合性保存活用政策。
「日本遺產」(Japan Heritage)的 LOGO Mark |
「日本遺產(Japan Heritage)」的政策背景,除了延續「歴史文化基本構想」的政策外,另一個重要目的是迎接2020年東京奧運會到日本的大量觀光遊客,希望藉此契機活絡日本地方觀光、振興地方經濟。也因此日本遺產的主要訴求在於建構日本各地方的歷史魅力和特色網絡,以整體品牌行銷的方式詮釋解說日本文化與傳統故事包括各種有形和無形魅力的文化資產群,建構日本遺產的整體敘說故事。
如前所言,日本遺產是以說故事方式詮釋解說地方文化與傳統,因此在申請日本遺產的認定,最重要即在於建構各地方整體敘說故事,包括各種有形和無形魅力的文化資產群。日本遺產的認定故事,需要涵括以下三項內容:(1)歷史沿革、各地方特殊風俗舊慣、具有世代傳承的特性、長久傳承的民俗文化等。(2)其說故事的核心價值設定,必須以可作為完整呈現地方鮮明特色的明確主題,並且著重於建造物、遺跡、觀光景點、節慶活動等與地方紮根,可傳承與保存的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3)必須具有故事性,而非單純以解說地方歷史和文化資產價值而已的企劃。
在申請日本遺產認定的故事,分成地方型及序列型二種方式,申請單位若屬序列型,原則上採用市鎮村連名,該市鎮村若在同一個都道府縣內時,可由都道府縣擔任申請人。
(一)「地方型」—以單一地方區域內的故事作為敘事主體。
(二)「序列型」—具延續性且橫跨數個地方區域的敘事故事。
在申請的必要條件方面,對於構成故事的文化資產群,是以地方政府內的有形和無形文化資產為主體,也可以包括已具有法定文化資產身分或未指定的文化資產,但必須至少包含一個已具法定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的文化資產。以地方型進行申請時,則以已擬定「歴史文化基本構想」、或已經提出與維持歷史風景計畫的市鎮村、或已經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世界遺產名錄的個案、或為世界遺產暫定清單及候補案件構成資產的市鎮村為條件。
從上述的條件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日本遺產(Japan Heritage)」的認定有幾項目的性:(1)在不改變現有日本文化資產行政制度的前提下,整合性的將國寶、重要文化財、登錄文化財、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等有形文化資產,以及傳統民俗技藝等無形文化資產共同構成故事,進行從「點」到「線」乃至於「面」的整合性保存活用政策。(2)援用近代化遺產的概念以地區史、產業史的故事為主軸進行整理、編輯,彙整為容易運用在地區振興及活化再利用時之所需之元素形貌。(3)援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世界遺產「序列型」(serial)構成資產的概念,對於持續運作中的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進行保存傳承。(4)對於日本遺產的認定名單,隱藏有各地觀光資源均衡分配的概念,並且透過整體品牌行銷,讓國內外觀光客周遊日本全國進而活絡地方經濟。
五、結語
日本近代化遺產的推動自1962年日本建築學會的明治洋風建築的調查開始,之後1973年日本土木學會內成立「土木史研究委員會」開始進行近代土木類遺產的調查。隨後1977年成立的「日本產業考古學會」、1983年成立的「日本鐵道史學會」、1984年成立的「日本產業技術史學會」等等均是調查及研究的重要推手。此外,1975年成立的日本明治村博物館為保存日本近代化遺產的重要組織,許多因都市開發或因產業更新後,被棄置不管的近代化遺產建築設施、機具設備及文物等等,在面臨無處可去的狀態下被移築至明治村而保存下來。
為了全方位推動「近代化遺產」,日本文化廳在2005年設立「全國近代化遺產活用連絡協議會」的全國性組織關連組織,將日本舊工部省設立的10月20 日訂為日本近代化遺產之日,並在日本各地舉辦重要的系列活動。其目的在於有效率的推動近代化遺產的保存、修復及再利用等。除了訓練地方政府負責近代化遺產業務的教育委員會的專業人才及知識外,培養一般大眾對於近在身邊的地方性近代化遺產能有其敏銳度及建立保存的觀念,並透過保存、活用的觀念建立,讓支持推進振興地方產業遺產再利用的人際圈能日益擴大,並且與不同領域的專業者持續交流,達到推動近代化遺產的全方位目標。
1「近代化遺產的調查與保存」收錄於社團法人日本建築學會『建築雜誌 建築年報1991』。
2資料來源:p26.「近代化遺產的保護成果」2013年日本文化廳出版。
3參考日本經濟產業省官方網站。